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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盟公文
《全国知青联盟》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4月18日)
《全国知青联盟》管理办法(暂行)
(2015年4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一)、本联盟的名称:全国知青联盟(以下简称为本联盟)。
(二)、本联盟的性质:是由老年人群中具有知青生活经历或者具有浓厚知青情结的社会各界朋友共同参与的、在国家老龄办信息中心领导下的内设机构。
(三)、本联盟的宗旨:坚持爱国爱党、遵纪守法、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健身养老等活动,弘扬知青爱国、奉献、奋斗、担当的时代精神,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贡献力量。
(四)、本联盟的目的:帮助知青群体开展老有所享、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有益活动,使知青们互爱互助,快乐幸福的安度晚年。

第二章、业务范围、工作要求
(一)、政策宣传:
1、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扶助老年人的各项政策;
2、办好本联盟所属网站;
3、办好本联盟所属期刊。
(二)、相关服务:
1、开展多种形式的爱老、敬老、助老、养老等光彩事业系列服务;
2、开展多种形式的书画、摄影、健身、养生、旅游、文艺演出等系列活动;
3、开办知青老年大学;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中需要的老年健康生活和信息交流技术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技术培训等相关学习培训服务;
4、开展自助互助活动,组织对孤寡及贫困老人的帮扶救助活动;为单身老人重建家庭提供帮助,对失独家庭开展送温暖服务;
5、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三)、加强知青企业家们的资源整合、合作发展;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资助知青养老等相关公益活动。
(四)、积极组织知青回第二故乡参加新农村建设活动,支持老知青回报第二故乡,参与新农村建设。
(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知青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和政府执行和完善相关养老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六)、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本联盟各省级分会、各专业联盟,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本联盟综合事务部上报上年度活动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安排。
(八)、本联盟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省级分会、各专业联盟,在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大型演艺活动、旅游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等事项,活动前均应以立项计划形式,上报本联盟综合事务部,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事项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将总结报告报本联盟综合事务部备案,作为年度工作的考核资料。

第三章、联盟成员
(一)、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有加入本联盟的明确意愿并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3、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热爱知青文化事业;
5、爱国、诚信、守法。
(二)、加入本联盟的程序:
1、提交加入联盟申请及必备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加入联盟申请表》;
2、经本联盟管委会综合事务部审核批准并办理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三)、本联盟成员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获得本联盟活动的优先权;
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6、请求本联盟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7、有辞去本联盟所担任职务的权利。
(四)、本联盟成员需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本联盟的各项决议;
3、坚决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4、积极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5、积极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本联盟成员退出应书面或电子文件通知本联盟综合事务部,并交回相关证件;。
(六)、本联盟成员如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给本联盟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以除名。
(七)、本联盟各省级分会、各专业联盟的成员,也应属本联盟成员,新增的成员名单每年年底应报本联盟成员部。

第四章、组织机构、职责任务、领导聘任
     (一)、全国知青联盟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即是全国知青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也是日常工作机构。
    (二)、全国知青联盟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管委会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参与日常管理。
    (三)、管委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管理办法、联盟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
     2、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领导本联盟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4、选举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报国家老龄办信息中心批准;
5、决定本联盟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主要领导的聘任;
6、对本联盟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本联盟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老龄办信息中心聘任。
本联盟设名誉主任一名,名誉副主任若干名,高级顾问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五至七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名誉职务及高级顾问不参与本联盟日常工作管理;主任为本联盟主要负责人,主持本联盟全面工作,对上级主管部门和本联盟管委会负责。各副主任和秘书长根据各自的分管工作范围向主任负责。
(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为本联盟管委会常务成员,任期三年。
(六)、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本联盟总部各部门正职均为本联盟管委会成员,任期三年。
(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本联盟总部各部门正职,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2、在本地区或全国知靑文化领域有较大影响;
3、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较好的协调能力;
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五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八)、本联盟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管委会办公会议;
2、对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本联盟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候选人提名;
3、代表本联盟对本联盟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本联盟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发放聘任证书;对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授牌。;
4、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九)、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总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对管委会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协调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4、决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全国知青联盟内设工作机构:
1、综合事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2、联盟成员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3、联盟活动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4、宣传外联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5、后勤财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6、联盟培训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7、省级分会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8、专业联盟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9、联盟合作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10、联盟网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二至五名,干事若干名。
    (十一)、全国知青联盟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综合事务部:
(1)、负责联盟日常综合事务;
(2)、组织协调联盟内部各部相关事务;
(3)、联盟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考察、任用、考核、监督;
(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策划、组织、实施;
(5)、综合会议、事务的策划、组织、实施;
(6)、规章制度、通知通报、任免决定等相关文件的起草制定、上传下达、管理建档;
(7)、领导交办以及其它需要综合事务部处理的其它事务。
2、联盟成员部:
(1)、联盟成员的发展、管理、建档;
(2)、知青服务卡的制作、发放、管理、协调、建档;
(3)、联盟成员部的其它事务。
3、联盟活动部:
(1)、联盟国内活动的策划、筹备、组织、实施;
(2)、联盟春晚的策划、筹备、组织、实施;
(3)、省级分会、专业联盟重大活动的受理考察、批复建挡、协调工作;
(3)、联盟出境、出国活动的策划、筹备、组织、实施;
(4)、联盟活动部的其它事务。
4、宣传外联部:
(1)、负责联盟宣传及对外联系全面工作;
(2)、负责联盟新闻发言人工作;
(3)、全国各地知青组织及其人员的联络、发展工作;
(4)、全国知青联盟的媒体宣传推介,扩大联盟和网站的影响力;
(5)、全国知青联盟与全国各地知青组织的交流工作;
(6)、宣传外联部的其它事务。
5、后勤财务部:
(1)、负责联盟相关经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监督工作;
(2)、负责联盟会计、出纳、总务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负责联盟财务统计报表,管委会活动预算和决算工作;
(4)、负责联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联盟后勤保障工作;
(6)、后勤财务部的其它事务。
6、联盟培训部:
(1)、联盟各专业培训的策划、组织、实施;
(2)、联盟全国各地培训中心的考察挂牌、运行监督;
(3)、联盟各专业培训师资力量考察选拔、运作交流;
(4)、联盟培训部的其它事务。
7、省级分会部:
(1)、省级分会创建的受理、考察、批复、建挡工作;
(2)、各省级分会班子成员、名誉称号的报备等管理、协调工作;
(3)、会同综合事务部考察考核、监督管理各省级分会主要负责人;
(4)、各省级分会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
(5)、省级分会部的其它事务。
8、专业联盟部:
(1)、专业联盟创建的受理、考察、批复、建挡工作;
(2)、各专业联盟班子成员、名誉称号的报备等管理、协调工作;
(3)、会同综合事务部考察考核、监督管理各专业联盟主要负责人;
(4)、各专业联盟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
(5)、专业联盟部的其它事务。
9、联盟合作部:
(1)、考察、建立与知青企业及其它企业的互惠互利战略联盟;
(2)、热心知青事业人士以及企业家赞助、捐赠、投资的考察、合作;
(3)、为全国知青联盟发展、壮大提供保障支持;
(4)、联盟合作部的其它事务。
10、联盟网站:
(1)、网站注册、空间(服务器)购置、网页设计、网站后台技术支持;
(2)、联盟专业板块设置;
(3)、专业指导老师的联络、考察、聘请、合作;
(4)、版主以及管理人员的考察、聘用、管理;
(5)、网站运行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6)、引导联盟成员上网发文发片、互相交流、共同提高。
(十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立联盟分会,联盟分会属本联盟的分支机构,接受本联盟的领导管理,实行联盟分会主任负责制,经济上实行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本联盟各省级分会可设名誉主任一名、名誉副主任、高级顾问若干名;但不参与各分会日常工作管理。
各省级分会设主任一名,由各分会按程序选举产生,报本联盟审核同意后,由本联盟管委会主任聘任。
各省级分会一般设副主任五至七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各分会按程序选举产生、经各省级分会主任聘任后,及时报本联盟备案。
各省级分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为省级分会管委会常务成员,任期三年。
各省级分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正职为省级分会管委会成员,任期三年。
各省级分会总部内设机构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多少,参照本联盟内设机构确定。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分会可下设地、市、州、盟支会。
(十三)、本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联盟,属本联盟的专业直属机构,接受本联盟的领导,专业联盟实行主席负责制,经济上实行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本联盟各专业联盟可设名誉主席一名、名誉副主席、高级顾问若干名;但不参与各专业联盟日常工作管理;
各专业联盟设主席一名,由各专业联盟按程序选举产生,报本联盟审核同意后,由本联盟管委会主任聘任;
各专业联盟一般设副主席五至七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各专业联盟按程序选举产生、经各专业联盟主席聘任后,及时报本联盟备案;
各专业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各专业联盟管委会常务成员,任期三年。
各专业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正职为各专业联盟管委会成员,任期三年。
各专业联盟总部内设机构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多少确定;
各专业联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分会,机构设置、领导聘任参照专业联盟各总部机构设置、领导聘任办法确定。
各专业联盟地、市、州、盟设立支会。
(十四)、各专业联盟省级分会同时接受本联盟省级分会管理,各专业联盟省级分会负责人的聘任,应征求本联盟省级分会负责人的意见。
(十五)、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知青团体拟成立本联盟省级分会和本联盟专业联盟,应向本联盟综合事务部提交书面及电子版申请,经本联盟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就绪,本联盟综合事务部验收后,本联盟授牌并出台省级分会主任和专业联盟主席聘任文件,而后开展相应工作。
(十六)、本联盟所属网站为全国知青联盟网,委托北京乐信时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和维护。
(十七)、本联盟各省级分会主任、各专业联盟主席,若严重违反本联盟管理办法,有严重损害本联盟利益行为的、长期(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严重违法违纪的,本联盟有权解聘联盟分会主任、专业联盟的主席职务,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和直属机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除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本联盟的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理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二)、捐赠、赞助、资助人,有权向本联盟后勤财务部查询捐赠、赞助、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本联盟后勤财务部应及时回复。
(三)、本联盟资产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贪污、私分和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联盟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办理办清交接手续。
(六)、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广大联盟成员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赞助、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给予人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联盟全体成员公布。
(七)、本联盟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以及清算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一)、本联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本联盟发生分立、合并的;
2、无法按照本联盟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二)、本联盟终止活动动议经管委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批准。
(三)、本联盟终止前,须在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工作无关的活动;本联盟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联盟经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由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本管理办法经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本联盟管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本联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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